房产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被指派依法担任本案原告唐某花一方法律援助代理律师,经反复查阅研究本案案情,现发现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依法采纳。
一、本案被告秋实公司(前身)及工程项目全权负责人被告谢勇,在本案中依合同约定均对房屋有直接销售权,其与原告唐某花方签订的联建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事实与理由如下:
1、2007年11月19日,被告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邵阳黄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黄金机械公司)就其邵阳市鼓楼亭家属住宅区签订联建经济适用房的《工程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在第九款项“违约责任”中第4条明确约定“资金暂不能到位,须签订协议,确定交款日期,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否则新建住房由乙方自行出卖,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负”。同时,据已查明的该住宅楼按实际设计施工完成的住户套数不只是约定72户套,而是84户套。2007年12月8日,被告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谢勇为“贵公司职工联建家属楼工程项目部全权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目的一切事务,并承担该项目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上事实确实充分证明作为实际施工全权负责人的谢勇不但按合同约定有出卖销售联建、集资房的权利,而且他在客观上本身固有出卖所承包住宅13套的权利。本案的原一、二审判决以施工承包方无销售出卖权为由,判决本诉原告方与谢勇签订的联建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实为欠妥,其判决的法理根据是动摇的。
2、本案正因为建设发包的被告人黄金机械公司长期违约拖欠不付给施工单位和实际施工负责人房屋建造资金,全权负责实际施工人便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和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被迫出卖所造房屋以维持继续施工。2009年6月22日,原告唐某花和丈夫车世智(2015年12月13日因病去世),在谢勇已告知上述情况并查看了相关合同约定条款和授权委托书后,才与谢勇全权负责的家属楼工程项目部签订了《联建购房合同》,并于同天向被告谢勇负责的工程项目部按约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整,购得了房号为该幢2单元404号住宅。至此时,这幢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为15个月(包括峻工验收日止)的住宅楼,已超过工程规定的工期,实达到17个月之久。正因为被告黄金机械公司严重违约已长期拖欠并不支付工程款,而致使本诉被告谢勇按《工程承包合同》的明确约定,无助之下,为工程的继续完成施工得到资金的保障,才将该联建集资楼的房号为2-404号住宅出卖给了本诉原告方。这一法律关系的设立也足以认定第三人已丧失该住宅事后的集资选定权。
二、本案当事人许震岗对原告的住宅不享有所有权,其所谓选定该房号为集资对象至确定所有权在法律上是一个伪命题,依以应不予采纳。
1、在原告方于2009年6月2日购得该幢2单元404号住宅后又过了一年零四个月之久,本诉第三人许震岗于2010年10月,不知是由其自选或者拈勾或摇号才来选定原告的房屋房号(2-404)为集资房对象标的。许震岗在本案中一直未提交证明其交纳集资款等任何证据,而被告黄金机械公司(从2016年9月9日起诉时始)在分别诉讼的二、三年时间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按期付款或者已付了几许?拖欠了多少?何时才付清了的任何证据。另据该黄金机械公司内部知情人悄悄告知:第三人许震岗与其丈夫早已拥有另外四套住宅的所有权,她在单位是名符其实的多房产户,而绝非无房产户。她既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可与单位签订《联建购房协议》来实现再有的房产权,她也不属于真正“无房户”身份,能按其单位制定的邵黄机字[2008第3号“关于集资建造经济适用房的实施方案”制定的应当以无房户资格与其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对这种违反公序良俗,以损害孤儿寡母合理居住权为代价的事后民事行为效力,人民法院应予慎重考虑。
2、本案的审判除不采信当事人许震岗的所有权,应依法赔偿原告对该房现时重置价格损失等外,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审判创新。本诉四原告人系已故进城农民工车世智的母亲、妻子、儿女,他们用自己辛苦挣得血汗钱10万元整,于10年之前已购得此房,又早经装修完备并居住了4年之久。而第三人许震岗和被告黄金机械公司自2010年5月时或者2010年10月才选定原告已购房屋,来做许震岗集资房对象时,这是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二单元404号房已有先购业主。本案第三人和被告黄金机械公司依法应当行使撤销权,而拖延至2016年9月9日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致使原告方早已购得、早已装修好并居住多年的房屋,即将痛失住所。原告方多次诚恳地向第三人提出双方共同应考虑到因该幢住宅楼一直无法峻工验收合格,且该楼的消防验收也硬性的不符规定,已不能取得国家的房产权属证的情况。请求愿以本市正规的集资房名额指标有偿转让市场价1-5万元的价格行情,用5万元的高价方式获得该房屋的名额指标,以解决矛盾纷争。然而本案受益的第三人许震岗虽多次同意转让,但却要原告以5000元/m支付四十、五十万元名额转让费。致使双方因价格悬殊,一时难以达成名额转让合意。
综上所述,本案四原告在本市赖以生存居住的房屋,既将被剥夺,我们期待人民法院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依法保障老人,妇女的居住权,依法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居住权,公正审理这起事关孤儿寡母居住权纠纷,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或者调处直担任本案第三人许震岗与原告方在本诉中通过协商等转让方式,用5万元之市场交易价使原告方获得集资购房的名额指标,让本诉中经济上已痛失依靠的四个原告人在本市内有实在的居住所有权。如难实现,恳请人民法院拨乱反正,真诚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判令本诉被告邵阳黄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谢勇、被告彭丽媛连带偿还原告方的购房10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到判决确定之日。依法判令以上四被告人及第三人对原告的房屋装修费损失及原告重新购房的现在重置价格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代理律师:陈朝晖
电话:166 0739 163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