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刘*勇、,女,汉族,19**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县**镇**村2组38号,身份证号:43052419***8*48**2,电话:157 **** 0538。
上诉人:唐*军,男,汉族,19**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区**北路*号造纸厂附**号,身份证号:43050219****121**7,电话:135 **** 4668。
被上诉人:**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县**镇果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镇镇长。
上诉人不服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1)湘0581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第三、四、五条;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的船只是否“三无”船舶没有查清。一审法院只是笼统的说综合判断上诉人的船系“三无”船舶,但是没有说明根据具体某部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哪一条哪一款判断的,如果没有说明依据什么判断的就应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国务院对清理“三无”船舶通知的批复》、湘禁捕办(2020)3号文件《全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方案》、《**县“三无”船舶移交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无船舶”系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和未取得有关政府许可的船舶,包括农业自用船。上诉人2013年1月24号取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并凭该证到**县畜牧局申请了船舶所有权登记,怎么可以说是三无船舶了?2、上诉人的船舶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船舶没有查清。一审法院没有对该船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船做出事实认定,但是从字行间和语言环境及裁判法律依据来看,是将原告船舶认定为捕捞船舶对待的,可该船舶事实为水库养殖所需,作为水库养鱼交通工具,从来没有到水库外的自然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所以对于该案船只的性质应当查清。3、上诉人是否具有养殖证就可以办理养殖渔船登记没有查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养殖船舶所有权登记条件是养殖者持有的养殖证,一审法院没有对上诉人持有合法养殖证就可以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并且不能被随意注销的权利查清。4、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来对上诉人进行处罚,该部法律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被上诉人是乡级政府,不具有这种执法权,也没有哪个合法执法主体授权给被上诉人执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没有规定乡政府级别的行政单位具有渔业法的执法权,没有规定合法的渔业执法主体可以授权乡镇地方政府行使该执法权。所以被上诉人的这种执法权到底来自何处应予查清。5、被上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是否错误没有查清。一审法院没有对于被上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进行认定,根据该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处罚规定,该条是对非法捕捞的处罚,对于养殖用船根本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不知道被上诉人是如何适用该法来进行处罚的,所以二审应当对被上诉人适用该条法律进行处罚是否错误进行认定。6、该案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没有查清,如果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应该查清损害了上诉人哪些利益。A、上诉人的船舶系上诉人出资购买,所有权系上诉人,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销毁和扣押,是无权对上诉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的,首先对于销毁上诉人的船只,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才可以销毁,扣押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才可以扣押。既然一审法院认定该销毁和扣押行为违法,那就必须查清该违法行为侵犯上诉人哪些权益。B、上诉人水库、网箱养鱼要喂料,洪水来时,要去铺设防止鱼逃跑的防逃网,平常防盗等养殖管理,都离不了船舶,没有船就无法养鱼。7、鱼的损失是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没有查清。该案中行政行为导致的鱼损失到底是法律上的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这要从法律因果关系的基本内涵分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有某种因素就必然有某种结果的出现,如果有某种因素出现,只是可能出现某种结果,就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案中行政行为销毁了木船,扣押了铁船,如果从喂养上考虑,没有船就无法喂养、管理、防止涨水时放拦网防止鱼逃跑,导致整个水库养鱼生产瘫痪。被上诉人不准养殖船下水,上诉人也不敢到别处借船到水库来用,一旦借船下水又会被砸烂扣押。销毁、扣押船只后不到几天就下起特大洪水,并且洪水接连而来,上诉人无船无法铺设防逃的渔网来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冒险采取防逃措施,人员伤亡风险非常大,更是得不偿失,所以该逃鱼损失应该系法律上的直接经济损失。8、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文件之间是什么关系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该案涉及到的法律和文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对清理“三无”船舶通知的批复》、湘禁捕办(2020)3号文件《全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方案》、《**县“三无”船舶移交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是对于渔业的管理和发展的规定,并未规定“三无”船舶的处理方式,一审判决适用的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是对于没有捕捞证捕鱼行为的处罚,而非“三无”船舶的处理方式。《国务院对清理“三无”船舶通知的批复》主要解决”三无”船舶在公海活动造成的危害,而非对于水库养殖船只没有登记行为进行的处罚。湘禁捕办(2020)3号文件《全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方案》是依据渔业法和国务院批复所下发的文件,目的是解决禁捕、退捕问题,只能在其依据的法律和批复范围内作出规定,不能超出其立法和原文件处理范围。《**县“三无”船舶移交登记管理办法》的这个文件更是必须服从前面的法律和文件,因为发布单位级别决定了其效力大小。说白了,就是被上诉人拿上诉人的船舶来冒充“三无”船舶完成上级下达的禁捕、退捕任务。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错误。该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从该部法律立法原则和章节设定来看,该条规定针对的是捕捞业,而非养殖业,该案上诉人在水库养鱼,不是在库外捕捞。2、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错误。该条规定如下: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从该部法律立法原则和章节设定来看,该条规定还是针对捕捞业处罚程序,而非养殖业,所以上诉人不属这种情形。3、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错误。该条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既然扣押行为违法,就应当返还被扣押物,和赔偿损失,所以该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错误。该案的行政行为是直接销毁了上诉人的木船,扣押了上诉人的铁船,这些就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没有了水上作业必须的船舶,水库养殖承包人在洪水来临时无法防止鱼逃跑,无法阻止偷鱼者偷鱼,无法在水库和网箱中投料养鱼,水库养殖瘫痪,就算重新购买也怕再次被销毁和扣押,再说也不能一下购买到位,从船被销毁和扣押到洪水来临时间太短,根本无法采取这种措施应对,怎么说没有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呢?
第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却允许被上诉人在开庭后两次连续举证,且不符合延期举证的条件,在2021年9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隆政办函【2017】134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县内陆渔业船舶检验结果的通报》、《关于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申请》,并采信了该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属于程序违法。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默许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陈勇搜索证据,并采信了被上诉人提供的《在2021年10月22号**县农业农村局对陈勇进行问话记录》、2021年10月27号**县农业农村局向一审法院出具《**县滩头镇陈玲俐两艄船舶为“三无”船舶的证明》,并依这两份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等同于支持被上诉人先执法,再出具执法合理性的支撑文件。这也属于违反程序法和证据法规定。
第四、政府首先要做诚信政府,不能为了一己私利用手中的权利为所欲为。
1、无故注销养殖渔船登记。2017年**县政府水产管理部门对**县域内126条水库养鱼用船强制性不准保留登记,说白了就是注销养殖船的登记,仅登记了鱼种场的九条船。当时县水产管理部门没有向水库养殖户做任何的说明,也没有向养殖户出具水库养鱼用船不能保留登记的任何法律文件依据,到现在也没有说明和告知依据何种理由要这样做,只是口头说全县养鱼用船都不准保留登记了,到现在才清楚是为了清退这些养殖户,但是又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补偿款。2、销毁、扣押养殖船行为系违法。被上诉人以国家打击非法捕捞的相关法律,拿销毁三无船舶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内湖、水库养殖户船舶,明显属于故意滥用法律的行为,无论从执法的动机、执法的法律适用、还是执法的程序来言都是违法行政处罚法的。3、被上诉人做的真正目的是为逃避补偿责任。被申请人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为了实现水库养殖用船无法登记,进而变成因为没有登记而变成三无船舶,为了下一步打击三无船舶做好准备,这样为了将所有的船舶销毁和扣押打下了伏笔。事后才有以打击清理三无船舶为幌子,将所有养殖户的船舶全部销毁和扣押,这样养殖户没了船舶,怎么投饲料和管理,养殖户必定因为没有船舶这种工具而无法生产,只能自动退出养殖市场,国家的水库养鱼退养政策得到落实,而无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所有养殖户是因为自己违法导致的市场失败,而非政府政策的强行性关停,看似做的天衣无缝,实则大失民心,政府在老百姓中的刑象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共产党的执政理念。4、和文明执法的倡导背道而驰。如果说养殖户的船舶系违法船舶,确实需要销毁和扣押,为了减少养殖户的损失,也没有必要马上就销毁和扣押这些船舶,可以等到这一年的养殖户将该商品鱼捞出来销售后在销毁、扣押不迟。如果怕养殖户捞出鱼后无法销毁和扣押,可以书面告知其后果,现在为了不影响其正常的渔业生产,暂时不销毁和扣押其工作船舶,如果养鱼结束将该渔船转移或者变卖,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这在行政处罚法上都有明文规定,为什么被上诉人就非要立即销毁、扣押这些船舶,将产生重大损失(养殖户投入几十万的成本、很多人的一年心血)于不顾了,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执法心态,不计后果的执法行为。尤其可恨的是,上诉人从养鱼以来就设立的防止商品鱼逃跑的防逃网,从未妨害过洪水安全,也没有妨害过泄洪,使用拦网目的系防止商品鱼逃跑。开庭后第二天,被上诉人以妨碍防洪安全为由,拆除上诉人请人安装的防鱼逃跑的拦网,上诉人投资几十万,多人劳动一年的心血随着这滚滚的洪水流得一干二净,可以设想上诉人当时是怎么样的心情。
第五、该案的价值取向不能变成,公开承认政府可以为了逃避政府责任而采取非法行政手段和公然耍赖。
1通过前面的论述,被上诉人为什么这样做的目的昭然若揭,并非是一时糊涂适用法律错误,也不是水平有限对法律产生错误理解,而是故意为之,自认为一箭双雕的好主意。2、这种官僚主义作风和共产党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完全背道而驰,是走到人民对立面的行为,是激化群众矛盾的极端行为,是逼群众上梁山的行为,如果在正常的维权中都得不到公平正义,势必影响共产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3、如果这种行为都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今后这些单位和个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如果该案保护了被上诉人,看似为了维护国家执法机关的形象,实在纵容了他们在其他行政行为中的随意,实则通过判决向行政机关传递一个信息,法院和我们行政单位都是国家机关,我们怎么做法院都会维护我们的权威和形象的,那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行政诉讼将流于形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裁判价值取向出现重大错误;做诚信政府的监督者所以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勇、唐*军
2022年1月5日